小販販賣仿真槍審判最終無罪 法院賠償43萬余元
在廣州一德路賣玩具的小販王國其因販賣20支仿真槍,被法院以非法買賣、運輸槍支罪判刑10年。一番申訴后,他被法院再審判刑4年。后來,檢察機關以案件證據(jù)發(fā)生變化為由撤銷了起訴,王國其無罪。昨日下午,廣州中院向王國其的代理人周玉忠律師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,決定賠償王國其人身自由損害撫慰金共人民幣35.4萬元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,同時向王國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去函說明判決及賠償情況,為其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、賠禮道歉。
從有利于被起訴人原則出發(fā)
2009年10月,時年38歲、在廣州一德路販賣玩具的河北邯鄲籍小販王國其被民警帶走。被抓獲時,王國其共被繳獲了20支仿真槍。而鑒定報告顯示,這20支槍形物中的18支被認定為非制式槍支,其他兩支被認定為仿真槍。
2010年5月,廣州市越秀區(qū)法院一審判決王國其犯非法買賣、運輸槍支罪,對其判刑10年。同年,廣州中院二審裁定“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”。王國其提出申訴后,2013年4月,廣州中院再審改判王國其有期徒刑4年。
2014年6月,廣東省高院經復核后,裁定撤銷原來的裁判,發(fā)回越秀區(qū)法院重新審判。2015年12月,廣州市越秀區(qū)檢察院以證據(jù)發(fā)生變化為由,向法院撤回對王國其的起訴,同月,越秀區(qū)法院裁定準許檢方撤訴。
2016年1月,廣州市越秀區(qū)檢察院作出《不起訴決定書》,認為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,其行為不構成犯罪,決定不起訴。檢察院稱,案發(fā)期間,國家對槍支的鑒定有兩個標準,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發(fā)布的《公安機關涉案強制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(guī)定》及公安部于2008年3月實施的《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(jù)》,后者對槍支的認定范圍比前者要寬泛數(shù)倍,且實施的時候并沒有廢除前者,直到2010年前者才被廢止。從有利于被起訴人的原則出發(fā),王國其案應該適用公安部2001年的規(guī)定,不應認定涉案的槍形物為槍支。
歷時近7年不想再折騰
2016年2月,王國其以再審無罪為由向廣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,請求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461天的賠償金,請求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,并為其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,恢復名譽。
廣州中院經聽證后,昨日向王國其的代理人送達了賠償決定書。
“目前距事情發(fā)生已經快7年了,不管怎么說,現(xiàn)在總算是有了結果,我們現(xiàn)在只想盡快恢復正常生活。”身處河北邯鄲老家的王國其昨日在電話中向記者表示,他不想為此事再折騰。(記者董柳,實習生陳文、侯若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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