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000元存款不見儲戶狀告銀行
存款去哪兒了 儲戶狀告銀行
儲戶:存折上沒有取款記錄,但4000元存款不見了,銀行要承擔責任
銀行:有取款憑條證明是儲戶本人取走的,只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沒有在存折上打印取款記錄而已
廣西商務網8月6日訊 2006 年6月,南寧市江南區(qū)村民鄧女士在某銀行開戶的存折(沒有卡)上存入了4000元,儲戶存折上沒有取款記錄,但錢卻不知所蹤(本報2013年11月23日 A4版曾報道)。銀行出示了一張2006年9月儲戶簽名的取款憑條復印件,稱錢已被儲戶取走,對此儲戶不認可,并訴上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責任。8月5日,南 寧市江南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儲戶狀告銀行
2006年6月,鄧女士在某銀行南寧市五一路分行(下稱銀行)存入了4000元。她稱,她回到農村后一直沒有取這筆錢,直到2013年9月,她前往銀行取錢時,才被告知她的存折已經沒有錢,“怪了,存折上沒有打印取款記錄,但錢卻不見了”。
對此,銀行方拿出一張取款憑條稱,鄧女士于2006年9月已經將4000元取走,憑條上還有她本人的簽名,當時因為工作人員的失誤,在系統(tǒng)操作時,跳過了打印取款記錄這個步驟,才造成錢已取走,但折上沒有記錄的情況。
始終堅持自己沒有取錢的鄧女士對銀行的取款憑條抱有異議,為此訴上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責任,并索賠誤工費等。8月5日,江南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儲戶是否取了款
法庭上,儲戶是否取了錢成了該案的爭議焦點。
鄧女士堅稱自己“未簽過名取款”。
為了證實款已經被鄧女士取走,銀行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取款憑條進行了鑒定,最終得出的結論為——取款憑條上的筆跡為鄧女士的筆跡。銀行因此推 斷,鄧女士取走這筆款項后,因銀行工作人員失誤,沒有在存折上打印記錄。因距離取款時間太久了,鄧女士可能連自己是否取過款都忘記了,所以才再次到銀行取 款。
對于這個鑒定,鄧女士表示質疑:“我曾提出過想要鑒定結果,但鑒定機構卻稱只對付錢一方負責。”因此,她當庭申請法院重新委托鑒定。法院受理了她的申請,并將搖號確定鑒定機構。
另外,銀行方面還提出,由于鄧女士取款時間是2006年9月,距今已近8年,已經過了訴訟時效。
對于銀行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說法,一名律師認為,訴訟時效在法律界有明確的規(guī)定:“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有證據(jù)表明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起”,具體到此案中,應該是從鄧女士得知自己賬戶上的錢款已被取的那一天算起,因此,仍在訴訟時效期內。
原告打官司專業(yè)性不足
8月5日,記者在旁聽席上旁聽。原告鄧女士考慮到費用問題,沒有聘請律師出庭答辯,自己“上陣”。
在庭審進入質證階段,銀行方提交了鄧女士取款憑條的原件,法官多次提醒鄧女士查看原件,核對信息,是否認可,但她一直將該原件置于一邊不理會。事后,她表示“自己從未簽名取過這筆錢,因此不想看”。對自己提出的多項訴訟請求,鄧女士也沒有準備證據(jù)等材料。
一名旁聽群眾認為,從信息知識和法律資源的掌握上看,這是一次不對等的較量。鄧女士是一名農民,法律知識根本無法和律師相比。記者從一些法院了 解到,當事人不請律師,親自“上陣”的情況也時常出現(xiàn)。法律界人士說,由于一些當事人非專業(yè)人士,在打官司的過程中,不懂得如何搜集證據(jù),也難以針對對方 提出的證據(jù)證辭做有效的辯護,往往造成官司難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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